问题 | 股权转让是否缴纳营业税 |
释义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 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三、股权转让出让方无需出具发票。 注:股权转让是否缴纳营业税问题; 股权转让不需交营业税。 具体要求请参照京财税[2003]414号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京财税[2003]414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三年三月十二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北京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来,部分地区反映对股权转让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不够清楚,要求明确。经研究,现对股权转让的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三、《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规定废止。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二年十二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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