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车超载保险拒赔 “未告知”保险应赔 |
释义 | 2003年5月3日,罗某开车在给自家建房拉沙子时发生事故,经法院判定赔偿他人13万元。事后,当罗某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却称:车辆的实际使用性质与投保时不符,且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货车严重超载,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免责,不承担赔偿责任。 货车肇事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却以车辆超载为由拒绝理赔。8月19日记者从市法院获悉,法院以保险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判决保险公司给付保险赔偿金。 2002年9月7日,罗某给一辆货车投保一年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为10万元。 2003年5月3日,罗某开车在给自家建房拉沙子时发生事故,经法院判定赔偿他人13万元。事后,当罗某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却称:车辆的实际使用性质与投保时不符,且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货车严重超载,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免责,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为该车保险时,应当知道该车的实际使用用途,却按非营业性质的保率收取保费,应该是认可的行为,且该车发生保险事故时是非营业性质,没有增加保险的额度,保险公司以此理由拒赔不成立。另外,保险公司辩称该车投保时已向罗某告知了车辆超载是拒赔的情形的说法,因没有证据的支持,法院不予认定,且罗某诉称保险公司当时未尽告知义务,故认定保险公司未履行向罗某告知车辆超载是拒赔情形的义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罗某保险赔偿金1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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