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放弃继承遗产的公证书能不能撤销 |
释义 | 放弃继承并公证后又反悔 法院:不能撤销 李方军、王美夫妻二人于1996年参加房改购得房产一套,二人共有子女四人,分别是长子李恒祥,次子李恒和,三次李恒如,四女李恒意。李方军于2002年去世,因长子李恒祥在农村老家,他们在办理继承公证时,让李方军的弟弟李方民顶替李恒祥,放弃继承权,同时王美,次子李恒和,四女李恒意也放弃继承权,李方军的遗产由三次李恒如一人继承。王美同时办理赠与公证,将他的房产赠与给三次李恒如。此后他们到房管局办理了过户手续。 2005年长子李恒祥知道了此事,向公证处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公证书。公证处通过调查,核实,认定该公证书由于当事人提供虚假情况,造成公证书错误,撤销了继承权公证书和李方民的放弃继承权公证书。房管局撤销了房产证。他们现在已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中,王美,次子李恒和,四女李恒意向公证处提出申请要求撤销他们的放弃继承权公证书。该公证书能不能撤销呢? 在办理该公证时,放弃继承权是他们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公证书并没有错误,不具备撤销公证书的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0条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因为他们的房产证已被撤销,并在诉讼进行中,他们对放弃继承权反悔,应由人民法院来裁决。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如何公证?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是指公证处依法证明继承人放弃自己享有的继承他人遗产权利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的活动。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因而,法律虽然允许公民自愿放弃自己的继承权,但放弃继承权应当依法做出明确的意思表示。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应当由其住所地或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当事人应当亲自办理,不得委托他人。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当事人的身份属实,要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没有受欺诈、胁迫,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 (3)公证处要向当事人讲明他的权利、义务以及放弃继承权的法律后果,使当事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将要产生的影响有明确的认识,并将其记录在谈话笔录中,让当事人核对并签名; (4)当事人放弃继承权不应附带其他条件或将自己放弃的权利转移给他人。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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