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产国际管理公约》详解 |
释义 | 一般而言,大陆法系国家实行的是直接的遗产转移制度,即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遗嘱,直接从被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那里取得遗产;而在普通法系国家,实行的是间接遗产转移制度,即被继承人死亡后,其遗产由被继承人指定并被法院认许的遗产执行人或由法院选定的遗产管理人出面收集,并清理被继承人的债务和遗嘱,然后将遗产在有关继承人之间进行分配。 《遗产国际管理公约》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为了便于国际间对遗产的管理,于1973年10月制定的,但至今尚未生效。 该公约共8章46条,主要对涉外继承的遗产实行国际许可证管理制度。公约规定,许可证应由死者惯常居所地国的主管机关制作,许可证持有人的指定及其权限,原则上依照制作许可证的国家的法律,但作为例外,也可以依照被继承人的本国法,或者根据被继承人的选择,依照惯常居所地法或本国法中的任何一种。许可证持有人的权限,只凭许可证证明,不需要履行确认其是否真实等手续。许可证在其他缔约国应得到承认。但在许可证是非正式的或者未依公约所附格式,或制作机关不属于公约规定的机关,或死亡者在该国没有惯常居所,或者死亡者为该国国籍的情况下,被请求国可以拒绝承认许可证。公约规定,对许可证持有人支付或支付财产的任何人,均应免除责任,除非其行为出于恶意;任何人从许可证持有人那里得到的财产,均视为从有权处分该财产者手中取得的财产,除非证明其行为出于恶意。但被请求国可以要求许可证持有人行使其权力时服从地方当局的适用与其本国的遗产代表人同样的监督和管理,而且可以占有在其领土内的财产以清偿债务,另外,公约还允许将许可证持有人的权限扩大到不动产,但缔约国可以全部或部分承认。 责任编辑:李智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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