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赠扶养协议的特征 |
释义 | 一、遗赠扶养协议的特征 (一)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在遗赠方和扶养方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才能成立。凡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不违反社会道德准则的遗赠扶养协议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必须遵守,切实履行。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意变更或解除。如果一方要变更或解除,必须取得另一方的同意。而遗嘱是遗嘱人单方的法律行为,不需要他人的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遗嘱人不仅可以单方面订立遗嘱,而且还要以随时变更遗嘱的内容,或者撤销原遗嘱,另立新遗嘱。 (二)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的、相互附有条件的,它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而遗赠是财产所有人生前以遗嘱的方式将其财产遗赠给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行为,它不以受遗赠人为其尽扶养义务为条件。 (三)遗赠扶养协议不仅有遗赠财产的内容,而且还包括扶养的内容。而遗赠只是遗赠财产,没有扶养的内容。 (四)遗赠扶养协议从协议成立之日起开始发生法律效力,而遗赠是从遗赠人死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二、遗赠扶养协议的主体 遗赠扶养协议的主体是定立遗赠抚养协议的人和负有抚养被继承人,为被继承人办理身后事的人。遗赠扶养协议的继承人可以是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完成抚养协议约定的义务后,在继承开始后,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三、遗赠扶养协议无效情况有哪些 (一)无效遗赠扶养协议导致的失效; (二)遗嘱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导致的失效; (三)违背遗嘱人真实意愿导致的失效; (四)多份遗嘱内容冲突导致的失效; (五)遗嘱人生前对自己财产的处分导致的失效; (六)对不属于自己财产的无效处分导致的失效; (七)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导致的失效; (八)放弃或丧失继承权导致的失效; (九)清偿债务导致的失效; (十)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导致的失效; (十一)形式要件欠缺导致的失效。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遗嘱与遗赠的一般规定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遗赠扶养协议的特点有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的法律行为、是有偿的、相互附有条件的,不仅有遗赠财产的内容,而且还包括扶养的内容等。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遗赠扶养协议的特征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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