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款不还起诉状案由是什么 |
释义 |
一、借款不还起诉状案由是什么 这个一般是按基础法律关系来审理,比如这个欠款是买卖合同款,这个就是买卖合同纠纷;如果是单纯的自然人借贷,则就属于民间借贷纠纷。 起诉状 原告: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某市甲区某街道xx号。 被告: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某市乙区某街道xx号。 诉讼请求: 1、被告返还原告欠款XX元人民币;利息XX元。 1、诉讼费XX元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4年4月1日,被告因经营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XX元用于周转,写下并约定XX个月后一次还清欠款,利息按照银行利息支付。到期后,被告以没钱为由拒绝归还。特起诉至法院,恳请法院查清事实,依法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 ![]() 二、借款不还是否会构成犯罪 借款不还是否构成犯罪,要看它是否满足构成诈骗罪的条件,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点: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最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如何区分借贷纠纷和诈骗罪: 1、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不同。诈骗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即行为人在借钱时就具有不归还的意图。诈骗罪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主观构成要件的,因此,诈骗人“借钱”只是其虚构的幌子,主观上根本没有归还的意图。而正常的借贷人在借款时却具有归还的意思,往往只是因为客观原因造成债务不能及时归还。 2、行为人采取的方式不同。诈骗人在借款时都会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如虚构借款用于某种投资或营利性的活动,又如虚构自已的财务状况,使被害人误信其有归还的能力。而正常借贷中,借款人往往会如实的告知其借款用途,很少采用欺骗的方法。 3、行为人对借款的态度不同。诈骗人在骗得财物后不会考虑归还财物,因此在财物的使用上毫无顾虑和节制,直接造成财物的灭失,如将借款用于赌博、吸毒或个人挥霍;而民间借贷中,借款人本身具有归还借款的能力,或者将借款用于可产生合法收益的途径,以保障归还借款。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合同形式及主要条款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一百九十八条合同的担保 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借款人提供其真实情况的义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绍多多少少也应该知道,借款不还起诉状案由如果是纯属借款,双方不存在劳动争议,可以按民间借贷来,具体怎么样还是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整理的有关借款不还起诉状案由是什么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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