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代儿子签名?保险合同无效 |
释义 | 吴先生替儿子买保险并代签名,一年后才知道签了无效合同,所幸及时发现并全额退保 交钱投保时被告知“不需当事人签名”,要求退保时才得知须本人到场签名,而且4000多元的保费,一年后只能退回1000多元。保险公司的“霸王条款”,让花钱为儿子投保的吴先生觉得十分不合理,在工商部门的帮助下,他终于如愿得到了全额退费。 2004年12月24日,年近70的吴先生为在外省闯荡的儿子购买了重大疾病险。由于儿子在外地,吴先生又无法提供详细地址,保险公司负责接待的业务经理表示,仅从保单上并无法判断是否本人签名,可以代签。吴先生就代替儿子在保单上签了字,保险费为4730元。 今年3月底,吴先生到保险公司要求退保。由于保单上体现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三方都是吴先生的儿子,保险公司表示,该份保单的签名不符合程序,要求吴先生提供其儿子的委托书及身份证原件才可办理退保。而且,按规定要扣除投保一年期间公司承担的风险,只能退回1000多元。 碰了“钉子”的吴先生这时通过上网查询,才发现保监发?2000?133号文件确有规定:“必须有被保险人亲笔签名确认,不得有他人代签”,原来自己替儿子代签的合同文件是不符合程序、完全无效的。无效的合同,出了险保险公司能受理吗?这下子,吴先生更加坚定了退保的决心。 由于当时接保的业务员已经离开保险公司,给责任认定造成一定困难,保险公司认为,业务员和客户双方在缔约过程中都存在过错,主张退保50%。但工商人员指出,吴先生的儿子是成年人不存在监护代理问题,而保险公司业务员退保时强调要当事人签名,投保时面对吴先生代签行为却认可,其存在的过错显而易见。 在工商人员的多次调解催促下,保险公司才最终承认了业务员发现吴先生代签合同却没立即阻止的过失责任,作出退保80%的决定,余下20%由公司业务员和部门经理承担,吴先生拿到了4730元的全额退款。 工商人员提醒说,保单签字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必须履行的义务,享受权利最重要的一个手段。保险合同是一份具有严格法律意义的合同。被保险人作为合同的保障对象,一定要在投保单和健康声明书上亲自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签章。否则,根据保险法,由此而订立的保险合同将是无效合同。 目前,有些人因嫌麻烦或临时有事,没有按照投保单和健康声明书上的规定认真填写,而是让营销员或其他人为自己办理。这种做法极不可取,很容易引发纠纷。因为保险公司的核保人员没有见到被保险人本人,对签字的真伪无法辨别。如果承保后发生保险赔案,或因签字发生争议,被保险人有可能蒙受一定的损失。另外,从对自己负责的角度出发,作为被保险人也一定要认真阅读、填写有关文件并亲自签章。如果保单是由人代签的,一定要尽快与保险公司联系,做一个补签字的手续。 业内人士指出,即便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有血缘关系,代签字也不可取。按照《保险法》规定,凡是需要被保险人同意后投保人才能为其订立或变更保险合同的,以及投保人制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必须由被保险人亲笔签名确认,不得由他人(包括投保人)代签。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里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对于缴费与退保的手续,应由投保人签字;对于理赔及保险金领取的手续,应由被保险人签字,被保险人身故,由受益人签字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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