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先履行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有何区别 |
释义 | 一、关于先履行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有何区别 关于先履行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有的区别如下: 1.适用规则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不是对违约抗辩,没有人违约;而先履行抗辩权则本质上是对违约的抗辩,权利人认为对方当事人违反了合同约定。 2.主张权利人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中,双方都同时享有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是合同中的后履行义务一方。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二、先履行抗辩权的消灭情形 1.当先期违约人纠正违约,使合同的履行趋于正常,满足或基本满足另一方的履行利益时,先履行抗辩权消灭。 2.行使履行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及时恢复履行,否则构成违约责任。 3.当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无效果时,可根据法定条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4.合同解除,视合同自始无履行效力,使依合同产生的先履行抗辩权消灭。 5.合同撤销,履行效力消灭,也无履行抗辩权可言。 6.合同无效,无履行效力,不产生先履行抗辩权,但可产生权利不成立或消灭的抗辩权。 ![]() 三、如何界定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认定标准 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的认定是:先履行抗辩权必须是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为前提条件才会有法律效力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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