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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申请沈旭仲裁员回避的申请书
释义
    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李晓旭、胡昕诉安达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非法开除)纠纷一案,于2009年5月26日在福永劳动仲裁庭开庭审理,仲裁员是沈旭,庭上,安达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并没有提交任何有关李晓旭、胡昕“煸动工人罢工”的证人证言,也没有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但是在6月8日,沈旭带着书记员前往安达电子(深圳)有限公司遴选了四位与安达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有密切关系的员工,在该公司提供的场所做了所谓的调查笔录,内容完全一边倒,偏向公司。有失公正公平。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是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由于用人单位处于信息、管理等的强势地位,法律也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明确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我们认为,对于所谓证人证言,应当由用人单位自行取证或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这样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证人出庭作证,也应当由当事人即安达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提出书面申请,但是该公司一直到开庭结束没有提出申请。也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李晓旭、胡昕“煸动罢工”。这并非属于“当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材料”的情形可以由仲裁机关收集调取。据我们了解,是安达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认为自己与员工存在利害关系,若由公司去调取这些证人证言,证据效力将成问题,同时举证期限已过,所以要求沈旭在开完庭后去调查取证的。于是沈旭就在该公司的指挥棒下做手脚。
    对于清明节停工事件,有福永劳动站、福永派出所等相关部门进行了调查取证,他们是事发当时调取的是第一手证据,原始客观。用人单位应当调取这些证据,现在事发2个月后,沈旭进行所谓调查取证,时过境迁根本没有必要,更不合法,严重违反了证据规则。首先这是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其次证人是被挑选过,是公司的“红人”和新员工,与公司有密切关系,而且担心立足不稳,在公司的场所,所问问题也带有暗示性。由于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对于被开除的前车可鉴,这些所谓证人不敢作出对公司不利的证言。另外,本应由用人单位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没有申请,应当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由用人单位负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我们不禁要问,沈旭仲裁员是不是安达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律师助理、代理人,他们的工作由你越俎代庖了。你可是领国家工资的!你又不是该公司出钱请的律师,他们出钱的请的律师应干而没干的活不应当由你这个拿国家工资的人去干。我们可不可以也要你去调查公司几百名员工呢。
    对于沈旭仲裁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可能是徇情枉法、徇私枉法并枉法仲裁。我们将向其单位、上级机关、纪检委、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投诉检举。
    鉴于上述理由,我们认为,仲裁的生命在于公正、公平。沈旭的行为有悖仲裁“公断”、“独立”、“平等”和“中立”的基本原则,违反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已不适合担任本案的独任仲裁员,我们在此坚决申请其回避,并要求对其私自的“调查取证”因是非法证据应当作废处理。同时,我们要求组成仲裁合议庭,公正公平审理本案。
    此致
    申请人:李晓旭、胡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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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9:2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