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特殊地域的管辖权在行政诉讼中要如何确认 |
释义 | 一、特殊地域的管辖权在行政诉讼中要如何确认 行政诉讼中如下确定特殊地域的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当事人或诉讼标的所在地来确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管辖,具体包括两种情况: 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期限为六个月。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行政诉讼法判决形式有哪些 法律网提醒您,行政诉讼法判决形式有: 1.判决维持。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就应判决维持具体行政行为。 2.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3.判决被告限期履行法定职责。被告行政机关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人民法院可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判决变更行政处罚。此类判决只适用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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