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动产抵押权的受偿顺序 |
释义 | 我们知道有的时候一个抵押物上会存在多个抵押权,此时就涉及到受偿顺序问题,显而易见先受偿的肯定更有利于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那么接下来法律网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看一下不动产抵押权的受偿顺序,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不动产抵押权的受偿顺序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数个抵押权的清偿顺序】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二、不动产抵押注销流程 (一)办理注销登记的材料: 1、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2、房地产交易合同申请表; 3、双方提供原房地产抵押合同原件2份; 4、抵押权人同意解除抵押关系的书面证明,或司法裁定注销抵押的文件原件1份; 5、是单位的,提供法人登记证书(营业执照、机关、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等)或授权登记的文件资料,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二)办理不动产抵押注销登记流程如下,以南京市为例: 1、借款人在贷款还清以后,先到贷款银行领取银行盖章的《房地产抵押注销申请表》、《南京市公有(私有)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申请书》并由抵押人签字,以及《房屋他项权证》。 2、抵押人带上本人身份证件(抵押人或抵押权人为个人的)、《南京市房地产抵押合同》(一份)、《房地产抵押权注销申请表》、《南京市公有(私有)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申请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他项权证》,到华侨路35号三楼金融超市抵押登记受理窗口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3、抵押登记受理窗口的工作人员对抵押注销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无误后将在柜台当场办理注销手续。注销手续办理完毕后,将把《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还给抵押人,其他注销材料由窗口的工作人员收存。 三、不动产抵押注销时限 法定时限:自登记受理之日起30工作日内; 承诺时限:自登记受理之日起20工作日内。《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二)担保物权实现;(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抵押登记。” 不动产抵押是为担保债务的偿还而设立的,其从属性是明显的。不动产抵押合同从属于主合同,即抵押合同的发生和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抵押的从属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成立上的从属性,消灭上的从属性和处分上的从属性,抵押的成立需要以存在相应的债权为前提,不能摆脱主合同而单独设立不动产抵押合同。被担保的主合同终止,抵押合同也终止。不能将抵押权与主合同分离而使其单独存在或单独转让。既不能离开主合同而单独转让抵押权,也不可只保留抵押权而转让主合同。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关于不动产抵押权的受偿顺序的介绍,希望对你有帮助。从上述内容可知不动产抵押权受偿顺序办理抵押登记时间在前的优先受偿,由于不动产抵押权不存在不登记的情况,所以后续步骤不用考虑。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登录法律网咨询律师。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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