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劳动纠纷 1.协商解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纠纷问题直接进行协商,这不是必经程序,双方可以协商,也可以不协商,完全出于自愿; 2.申请调解。当事人就已经发生的劳动纠纷向劳动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的程序。调解程序也由当事人自愿选择,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反悔,同样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仲裁处理。当事人将纠纷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处理的程序,如果想提起诉讼打劳动官司,必须经过仲裁程序,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诉讼解决。诉讼程序的启动是由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启动的程序。 二、管辖法院的确定 1.劳动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主要考虑级别与地域两种限制。 2.地域管辖根据被告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确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则以住所地为准。 3.当事人也可通过书面协议确定管辖法院,但需与争议有实际联系,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4.特别地,不动产纠纷需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总体而言,劳动合同案件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若履行地不明确,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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