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院判定离婚案时,首次认定此项财产不予分割 宣武法院审结了一起要求对“买断工龄”补偿款进行分割的离婚案,法院首次以判决形式认定,买断工龄补偿款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住房公积金为夫妻共有 汪先生起诉至法院称,他与常女士在1993年8月登记结婚,生育一个女儿,近几年双方经常为经济问题发生争执。去年夫妻二人的单位都不景气,二人先后买断了工龄,汪先生领取了6.4万元补偿款,常女士领取了2万元补偿款。 前不久,汪先生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常女士要求分割丈夫名下的住房公积金1.8万元和买断工龄补偿款。 宣武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但对于住房公积金和买断工龄补偿款的性质和分割,法院作出了截然不同的界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有关规定,法院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的或应该取得的住房公积金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买断工龄补偿款属于个人 关于“买断工龄”补偿款,宣武法院认为,它既不属于婚姻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的几项收益,又不属于司法解释中明列的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其他财产。鉴于它是建立在国有企业员工“终身制”,且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建立的基础上,企业支付给员工的经济补偿金。主要是对特定人今后事业、养老、就医等方面的救济、补偿性质,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就其性质应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 据法院介绍,此前关于买断工龄的定义、性质尚未有任何权威机构予以解释和划定,此份判决是法院首次对此进行的界定。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