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谁有资格发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
释义 | 一、谁有资格发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以下主体有资格发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1.被害人;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但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2.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被害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3.人民检察院。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期限 法律网提醒您,附带民事诉讼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都可以提起。 如刑事案件已审结,则应单独作为民事案件审理。 一般情况下附带民事诉讼应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但有时为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延迟,也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 ![]() 三、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 1.起诉人符合法定条件; 2.有明确的被告人; 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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