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司机不是车主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划分责任 |
释义 |
一、司机不是车主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划分责任 (一)车主是否和司机存在雇佣关系 如车主是雇佣司机开车办事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职务行为,由车主负全部赔偿责任,司机不承担赔偿责任。 反之,如果不存在雇佣关系,则车主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虽然是雇佣关系,但司机不是在履行职务行为中发生交通事故,而是在办理个人事务中发生的事故,车主也同样不负责赔偿。 (二)车辆在流转过程中,车主是否履行了相关义务 比如在车辆交付后、过户前,车主是否尽了看管义务?是否属于任由买家或个人开车的情况?如果属于后者,则车主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车辆发生盗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及保险公司是否负赔偿责任 盗抢车在盗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车主不负赔偿责任。 如果车辆在此期间发生事故,又在交强险期内,保险公司还是应当承担赔偿义务的。 二、车主非驾驶人应否承担责任 (一)车主与驾驶员为雇佣关系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二)驾驶员为职务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典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车主出租、分包车辆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机动车挂靠登记车主 挂靠车辆因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由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挂靠人不能支付的部分,由被挂靠人予以垫付;被挂靠人承担垫付后,可以另案向挂靠人追偿;挂靠人与被挂靠人请求区分内部责任的,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 (五)车主出借机动车 道路交通事故是因机动车运行所致,故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的归属是确定责任主体的一般标准。车辆管理人与借用人均是车辆运行的支配者。 三、机动车车主承担责任的类型主要包括哪些 (一)自己责任: 在驾驶员就是车主的情况下,驾驶员的责任就是车主自己的责任。 (二)雇主责任: 在驾驶员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员与车主之间的责任承担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予以确定。 (三)连带责任: 在车辆有安全隐患或车主有过错的情况下,车主与车辆使用人构成共同侵权,车主责任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予以确定。 (四)不承担责任: 1、因被盗、被抢等车主意志外原因,导致车辆被他人控制,进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2、如果名义车主提供了充分证据证实车辆确已实际移转,且名义车主自身没有过错,真正车主也承认其车主身份,在这种情况下,名义车主可不承担责任。 (五)在一定范围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车主与实际使用人之间存在承包经营、挂靠、租赁等经济利益关系,车主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没有过错,则应在一定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六)补偿责任: 车辆被借用,车主从车辆的使用中不获取经济利益,对交通事故中的发生也没有过错,依据《民法典》及公平原则确定车主承担一定的责任,主要考虑应确保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能够得到适当补偿。 一般来说,虽然一般是驾驶汽车的司机承担所应该承担的相应责任,但是如果车主有责任或者驾驶人不能自主承担所应该承担的责任时,这样的话应当原本汽车的车主也应该承担连带责任。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司机不是车主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划分责任的相关内容,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或者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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