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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认定重婚罪?重婚罪判决书样本
释义
    导读:重婚是封建主义婚姻制度的产物,是剥削阶级腐化享乐思想在婚姻关系上的表现。在社会主义社会里,重婚是不允许的。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与逐步健全的今天,重婚观念很严重。所谓“大款”养“二奶”已非常普遍,重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现象,犯重婚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重婚罪的认定
    重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现象,在处理重婚案件时,罪与非罪的界限往往难以区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分重婚罪与非罪的界限。
    1.要区分重婚罪与有配偶的妇女被拐卖而重婚的界限。近几年来,拐骗、贩卖妇女的犯罪相当严重。有的妇女已经结婚,但被犯罪分子拐骗、贩卖后被迫与他人结婚,在这种情况下,被拐卖的妇女在客观上尽管有重婚行为,但其主观上并无重婚的故意,与他人重婚是违背其意愿的、是他人欺骗或强迫的结果。
    2.要区分重婚罪与临时姘居的界限。姘居,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而临时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构成重婚罪。最高人民法院1958年1月27日在《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如两人虽然同居,但明显只是临时姘居关系,彼此以”姘头“相对待,随时可以自由撤散,或者在约定时期届满后即结束姘居关系的,则只能认为是单纯非法同居,不能认为是重婚。”
    3.从情节是否严重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实践中,重婚行为的情节和伤害有轻重大小之分。根据本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伤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所以,有重婚行为,并不一定就构成重婚罪。只有情节较为严重,伤害较大的重婚行为,才构成犯罪。根据立法精神和实践经验,下面两种重婚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1)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实践中,由于封建思想或者家庭ì盾等因素的影响,夫妻间虐待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果一方,尤其是妇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后,在外地又与他人结婚,由于这种重婚行为的动机是为了摆脱虐待,社会伤害性明显较小,所以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2)因遭受灾害外逃而与他人重婚的。因遭受灾害在原籍无法生活而外流谋生的。一方知道对方还健在,有的甚至是双方一同外流谋生,但迫于生计,而不得不在原夫妻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这种重婚行为尽管有重婚故意,但其社会伤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二、重婚罪判决书的样本
    重婚罪判决书
    自诉人邓X以被告人朱X庆、李X红犯重婚罪,于2008年6月18日向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于二00八年十月十三日作出(2008)管刑初字第532号刑事裁定,驳回自诉人邓X对被告人朱X庆、李X红的起诉。自诉人邓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询问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裁定认定,自诉人邓X诉被告人朱X庆、李X红犯重婚罪一案,自诉人曾于2007年11月6日向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8年4月16日因达成和解协议,自诉人邓X于当日撤回起诉。2008年6月18日自诉人邓X就同一事实又再次向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审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或者裁定驳回起诉。故裁定如下:驳回自诉人邓X对被告人朱X庆、李X红的起诉。
    自诉人邓X上诉称,2008年4月16日与朱X庆达成和解协议时,其当时保留了诉权,其有权重新起诉,原审法院应受理其自诉请求。
    关于上诉人邓X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邓X诉被告人朱X庆、李X红犯重婚罪一案,上诉人邓X于2007年11月6日向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于2008年4月16日申请撤回起诉。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亦于当日裁定准许其撤诉,有该院的(2008)管刑初字第8号刑事裁定在卷为证。因上诉人撤回起诉的理由是与被告人达成和解,原裁定驳回其就同一事实再行提起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故上诉人邓X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原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邓X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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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1:5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