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程序 1、董事会决议并公告 上市公司申请发行可转换债券,应当在发行议案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在两个工作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公告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2、股东大会批准 申请发行可转换债券,应由发行人的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3、申报文件编制 主承销商、注册会计师和律师等有关中介机构认真履行各自的义务和职责,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为发行人发行可转换债券提供服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主承销商推荐和保荐机构保荐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由主承销商负责向中国证监会推荐,出具推荐意见,并负责报送发行申请文件;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出具保荐文件。 5、提交可转换债券的发行申请文件 公司债券发行申请人应提出发行申请,即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人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2号——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要求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发行申请文件。 6、受理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 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7、初审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对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初审,并在 30日内将初审意见函告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保荐机构。 8、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中国证监会对按初审意见补充完善的申请文件进一步审核,并在受理申请文件后60日内,将初审报告和申请文件提交“发审委”审核。“发审委”以投票方式对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9、核准发行 中国证监会依据“发审委”的审核意见,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中国证监会出具核准公开发行的文件;不予核准的,中国证监会出具书面意见,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中国证监会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到作出决定的期限为 3个月。 10、复议 发行申请未被核准的公司,自接到中国证监会的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可提出复议申请。中国证监会收到复议申请后 60日内,对复议申请作出决定。 11、公告募集说明书并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 发行申请被核准的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人必须在发行日前2—5个交易日公布可转换债券募集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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