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行政诉讼第三人? |
释义 | 一、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 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同(被)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因而可能受到行政诉讼审理结果的影响,依本人申请并经批准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行政相对人。 二、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特点 1、第三人是原、被告之外的行政相对人。其既不是提起诉讼的人,也不是被诉的一方。 2、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时间特定。即在原告起诉后,一审庭审结束之前。 3、第三人在主体方面具有多样性。既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数个人或组织;既可以是民事主体,也可以是行政主体。 4、第三人是同(被)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有利害关系是指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直接的和间接的利害关系。 三、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确认 从行政审判实践来看,第三人的种类主要有以下两大类: 1、类似于原告地位的第三人。这类第三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基本上处于相对人或相关人的地位,他们中的大多数具有原告的资格,只是没有提起行政诉讼成为原告而已。其表现形式有: (1)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被处罚人或者受害人。 (2)在房地产、矿产、森林等行政确权案件中的被确权人或其他主张权利的人。 (3)行政许可案件中的被许可人或许可争议人。 (4)行政裁决案中一方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的,未起诉的一方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5)除以上几种情形以外,受具体行政行为影响的未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 2、类似于被告地位的第三人。这类第三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基本处于行政主体地位,具体分为以下两类: (1)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被告与该行政主体的共同行为。这种第三人本应作为被告,只是无人起诉而已。 (2)行政主体与其他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个人或组织联合署名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被诉时,不具行政主体资格的个人或组织可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这类第三人因不是行政主体而不能成为被告,但是却可以成为第三人。 (3)两个作出相互矛盾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一个被诉,另一个可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四、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 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和方式有两种: 1、主动提出申请。如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自己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参与诉讼的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2、法院通知。如果法院认为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应该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是否参加由被通知人自己决定。但是对于类似于被告地位的第1、2类第三人而言,如果不参加,将会承担类似“缺席判决”的不利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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