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当得利起诉状模板范文 |
释义 | 一、不当得利起诉状模板范文 原告代理人: 原告:XXX,女,汉族,生于XX日,住所:XXXXXX。 代理人: 被告一:XXX,系中国农业银行发行的卡号为95599 8008 13978 XXXXX的银联卡“金穗通宝卡”的持卡人。 被告二:中国农业银行东莞分行,住所: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胜和路段30号。 诉讼请求: (一)判决被告二向原告书面告知被告一即中国农业银行发行的卡号为95599 8008 1397842311的银联卡“金穗通宝卡”的持卡人的姓名、身份、住所及联系方式等详细信息资料。 (二)判决两被告承担返还原告人民币8900元的连带责任。 (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二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6年4月期间,原告丈夫的母亲在东莞务工时捡到中国农业银行所发行的卡号为95599 8008 1397842311的银联卡“金穗通宝卡”,随后将该卡带回家中与原告所办理持有的中国农业银行发行的银联卡“金穗通宝卡”混杂在一起,致使原告将该卡误认为是自己所办理持有的银联卡而携带在身上。2008年8月至9月,原告在位于东莞市沙田镇沙太二路18号由被告二设置管理的ATM机上,用自己所办理持有的中国农业银行发行的银联卡“金穗通宝卡”的密码,分五次将原告所有的共计8900元人民币错误存入卡号为955998008 13978 42311的银联卡“金穗通宝卡”内。 事发后,原告经实地操作发现,位于东莞市沙田镇沙太二路18号由被告二设置管理的ATM机在办理客户自动存款业务时不进行密码识别,客户只要随意输入任何一组六位阿拉伯数字、无须核对银联卡密码就可以办理ATM机的自动存款业务。正是由于被告二的以上过错,才致使原告用自己的密码将自己所有的钱款错误存入被告一所持有的卡号为955998008 13978 42311的银联卡“金穗通宝卡”中。 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二向原告告知被告一的姓名、身份、住所及联系方式等详细信息资料并返还原告人民币8900元,但都遭到被告二的拒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2条的相关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此致 东莞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代理人: 二OO八年九月 日 二、以不当得利产生的事实上的原因 可以将不当得利划分为两大类:给付不当得利和非给付不当得利。 (一)给付不当得利是指基于给付所产生的不当得利,在这种不当得利中,受益人的所得利益是受损人给予的,也就是说这种不当得利是由受损人自己的行为造成的。主要包括自始目的欠缺(如非债清偿)、目的不达(如预期目的不成就)和目的消灭(如解除条件成就)。 (二)非给付不当得利是指非基于给付所产生的不当得利,主要包括侵害他人权益不当得利、支出费用不当得利和求偿不当得利。权益侵害不当得利是指通过侵害他人权益而获益,主要有无权处分他人财产而受益、非法出租他人财产而收取租金、占有消费他人之物、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或人格权而获益以及其他侵害他人财产权益而获益的情况。支出费用不当得利是指未经许可在他人财产上支出费用,从而使财产所有人得益。在这种不当得利中,受损人误认他人之物为自己之物,因而在该物上支出费用。如误认他人之牛为自己之牛而喂养。求偿不当得利是指受损人向第三人给付以便解除受益人对该第三人所负的债务从而使受益人得利。 三、民法典的不当得利定义有什么规定 不当得利是指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不当得利】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九百八十五条 【不当得利定义】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不当得利起诉状模板范文的相关内容。综上,要写明原告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籍贯、工作单位和住址。如果有诉讼代理人,还应当写明诉讼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代理权的范围以及与原告之间的关系等。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法律网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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