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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当得利概述
释义
    按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损失而自己获得的利益。因为不当得利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虽属既存的事实也不受法律的保护。因此,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是:不当得利人应将其所得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由此,产生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成为债发生之原因,属于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作为一种能引起债发生的法律事实,应属于事件还是行为,学者认识不一。笔者认为,不当得利的发生原因有时确与人的意志有关,但是判断某个法律事实究竟是事件还是行为,只是看它本身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作用为要素,而不考虑其发生原因是否有当事人的意志;其次,法律规定不当得利之债的目的,并不在于制裁受益人的得利行为,而是纠正受益人所得的不正当的利益,衡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因此倾向于事件。
    不当得利作为债发生的原因之一,是审判实务中较为常见的案件类型。通说认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1)一方获得利益;(2)他方受有损失;(3)获得利益与受有损失间有因果关系;(4)受益人所受之利益没有合法根据。以上四个构成要件均为案件的证明对象,需要由当事人在诉讼中加以证明。实践中,对前三个要件事实举证较为容易,对由谁承担举证责任也很少会产生争议。关键在于利益取得没有合法根据的要件事实,在审理过程中常成为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也成为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难点。在法院审理时,对该要件事实应当由谁来承担不利后果,常存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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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8:3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