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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终止情形有哪些
释义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终止情形有:
    (一)发现有本通则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
    (二)鉴定材料发生耗损,委托人不能补充提供的;
    (三)委托人拒不履行司法鉴定委托书规定的义务、被鉴定人拒不配合或者鉴定活动受到严重干扰,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四)委托人主动撤销鉴定委托,或者委托人、诉讼当事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五)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六)其他需要终止鉴定的情形。
    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
    (一)发现有本通则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
    (二)鉴定材料发生耗损,委托人不能补充提供的;
    (三)委托人拒不履行司法鉴定委托书规定的义务、被鉴定人拒不配合或者鉴定活动受到严重干扰,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四)委托人主动撤销鉴定委托,或者委托人、诉讼当事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五)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六)其他需要终止鉴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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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7:1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