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违约金实际损失怎样认定 |
释义 |
一、违约金实际损失怎样认定 违约金与赔偿实际损失并非法律强制性规定,为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选择的范畴。 法律对违约金与赔偿实际损失两者关系的规定过于简单、抽象,二者间仅有数量参考关系而非为因果(必然)关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违约金和实际损失之间的联系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违约金过高的标准,为守约方的实际损失,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利益损失,主要体现了违约金的补偿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以调整到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一百三十为原则,主要体现了违约金的惩罚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体现了违约金的公平性。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 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 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 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可见,没有上限的违约金,却有明显的调整空间,使违约金的落实更具操作性和实用性。 而因违约产生损失的计算方法,可以按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不超过同期利率的四倍或具体损失等综合计算。 三、违约金责任的构成要件 1、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 合同无效,条款也就无效;若是主从合同的话,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无效。 2、存在违约行为 存在违约行为,形形色色,是不是违约金所要适用的违约行为,需要具体分析和判断。 3、过错 是否以过错为要件,这要区分以下四种情形: (1)如果当事人明确约定了违约金以过错为要件,遵照其约定; (2)惩罚性违约金是对于违约行为的惩罚,是有过错的违约,应该强调以过错为要件; (3)《民法典》“分则”中规定了一些合同类型是过错责任的,如保管合同、委托合同等,这些合同中的违约金也应当是以过错为要件的。 (4)除此之外其他的合同类型,原则上我们不必强调以过错为要件。 4、损害 要不要以损害为构成要件?首先要说惩罚性违约金就是一笔额外的给付,一旦违约了,就充足了其违约金的构成要件,所以,对于惩罚性违约金不以损害为必要,对此没有异议。对于赔偿性违约金呢?要不要证明损害的存在(即使不要证明该损害的大小?我觉得不要,违约金的目的就是为了避免举证的困难。如果现在还要证明损害,就违反了双方订立违约金的目的。所以,对于赔偿性的也不要求损害存在。 如上所述,其实合同规定违约金实际损失之间的联系是很密切的。虽然合同里的违约条款的约定有时并不是以实际损失为前提,而且直接说如果一方违约了就赔偿另一方多少多少钱。以上就是违约金实际损失怎样认定的内容,如果您还有不懂的问题,可以咨询法律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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