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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无效撤销婚姻的情形
释义
    一、无效撤销婚姻的情形
    无效婚姻是指当事双方不具备法定结婚条件或未履行法定结婚程序而缔结的婚姻,不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可撤销的情形:
    1.当事人因受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2.当事人患有不适于结婚的重大疾病,但未告知另一方当事人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3.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如果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二、无效婚姻的申请主体
    无效婚姻请求权的主体除了无效婚姻的当事人外,还包括无效婚姻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一般是指近亲属,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三、无效婚姻的相关要求
    在处理无效婚姻的问题时,我们需要明确相关的要求和规定。
    1.对于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和情形有着严格的限制。
    2.在处理无效婚姻的过程中,需要遵循相应的法律程序和规定,确保处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如果你有更多关于无效婚姻的问题,欢迎在法律网上咨询专业律师,我们将为你提供更加详细和专业的解答。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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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6:2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