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虚假出资如何认定 |
释义 | 一、虚假出资如何认定 虚假出资的认定主要基于股东是否实际支付了相应的对价以取得公司股权。这涉及到股东在设立公司时是否真实出资,以及出资款项是否实际转入公司账户并被公司用于经营活动。 1.股东在设立公司时应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设立协议的约定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 2.若股东未能实际出资或未能证明验资后将款项转入公司账户,且公司未实际使用出资款项进行经营,这种行为即构成虚假出资。 二、虚假出资的表现形式 虚假出资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1.使用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2.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3.虽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出资,但未办理相应的财产转移手续。 4.在设立公司时,为应对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账户后随即转出,公司实际上并未使用该款项进行经营。 5.未对投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仅凭投资者提供的可能少记负债、高估资产的会计报表进行验资。 三、虚假出资的举证责任 在审查认定股东虚假出资时,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一个关键问题。 1.债权人主张公司股东出资不到位,自然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但由于出资的主要证据材料往往保存在公司或出资人手中,债权人取证可能会遇到实际困难。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且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那么可以推定对方的主张成立。 因此,在股东出资是否到位的问题上,原则上应由债务人(包括公司和股东)承担举证责任。 3.对于债权人来说,只要能提供足够的表面证据或证据线索,使人对股东出资的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法院就应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其不存在虚假出资。 这种分配方式有助于平衡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合理的处理。 以上就是关于虚假出资的认定、表现形式及举证责任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这些信息能对您有所帮助。 如果您在法律问题上遇到困惑或需要专业建议,请随时联系我们的法律网,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服务。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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