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关于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的规定 |
释义 | 一、民法典关于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的规定 民法典对于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的规定相当详尽。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具体到不同种类的高度危险物,民法典也有具体的规定。 (1)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条和第一千二百三十八条分别针对民用核设施和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2)对于易燃、易爆、剧毒等高度危险物造成的损害,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也规定了相应的责任承担方式。 这些规定共同构成了民法典中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的一般框架。 二、高度危险举证责任 1.在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案件中,举证责任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一般来说,举证责任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2.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举证责任可能会倒置,即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这种倒置主要是基于公平和效率的考虑,因为在某些高度危险作业中,受害人往往难以或无法提供证据。 3.但需要注意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意味着受害人完全不承担举证责任,而是要求受害人必须提供能够证明诉讼成立的必要证据。 4.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被告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或损害是由原告或第三人故意造成的,举证责任则会重新转换到原告一方。 三、高度危险赔偿限额 1.对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四条明确规定了赔偿限额的相关规定。 根据该条款,如果法律规定了赔偿限额的,那么在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时应当依照该限额进行赔偿。 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赔偿责任进行合理的限制。 2.需要注意的是,这一规定并不适用于行为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因为在此类情况下,行为人应当承担更为严格的赔偿责任。 现在你知道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的规定了吗?对于民法典中的其他规定,你还有哪些想要了解的呢?快来法律网探索更多法律知识吧!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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