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施工期间不可抗力的损失如何分担 |
释义 | 一、施工期间不可抗力的损失如何分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送至施工现场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施工机械设备的损失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现场的必要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法律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二、施工期间不可抗力的损失纠纷的解决方法 1.协商:施工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和解协议; 2.调解:由第三方的介入,促使当事人双方互谅互解,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3.仲裁:由第三者依据双方当事人在施工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 4.诉讼:采用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三、施工期间不可抗力诉讼时效中止吗 建筑工程纠纷不可抗力诉讼时效中止。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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