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支付令实行过程中出现什么问题 |
释义 | 支付令以程序简单、见效快而受到当事人的重视,对一些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案件,大多数人采取的方法是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请求人民法院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督促债务人在15日之内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实践中,遇到一些问题,即当法院工作人员把支付令送到被申请人家时,债务人本人不在家,其家人说债务人还没下班;或者说是出差了,两三天后回来;或者说债务人外出打工,联系不上;或者说债务人外出做生意,两个月后回来等等。遇到这些情况,支付令能否向债务人同住成年家属留置送达,产生了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因为支付令无法送达。依据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20条的规定:“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现在无法送达债务人本人,所以应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第二种意见认为,遇到这些情况应区别对待。如果是债务人还没下班,或者出差了,两三天后回来,这时支付令可以向债务人同住成年家属留置送达,不应受《意见》第220条的限制。因为支付令是诉讼文书的一种,《民诉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拒不签收的,适用《民诉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留置送达。如果是债务人外出打工,联系不上,或者是债务人外出做生意,一、两个月后回来,这时因为起不到支付令的督促作用和效果,故而不适用留置送达。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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