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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担保债权的范围是哪些
释义
    一、担保债权的范围是哪些
    担保债权的范围根据当事人的约定确定,如果没有约定的,则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其中损害赔偿金指债务人因不履行债务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害而支付的赔偿费用。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指抵押权人因行使抵押权而支出的费用,比如拍卖费、变卖费、诉讼费等。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范围】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二、担保债权的具体方式是什么
    债权担保的方式有:
    1.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3.质押: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者权利凭证作为债权的担保。
    4.留置: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优先受偿。
    5.定金: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债权的担保。
    
    三、担保债权的期限是多久
    法律网提醒您,一般由当事人约定的。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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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5:28: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