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么提起行政诉讼救济申请 |
释义 | 一、怎么提起行政诉讼救济申请 提起行政诉讼救济申请的程序是: 1.首先要确定正确的管辖法院; 2.要有明确的被告; 3.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4.人民法院在立案之日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给被告,被告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二、提起行政诉讼救济申请的材料 1.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交副本另加三份; 2.原告主体资格的证明; 3.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应递交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受委托人为律师的,应提供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致法院函; 4.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书、处罚决定书、经行政复议机关复议的复议决定书、被行政处理行为的过程证据材料,及证明收到上述决定书日期的证据; 5.其它。 三、提起行政诉讼救济申请的期限 法律网提醒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是若是直接起诉的原则上为六个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开始计算。若是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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