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满意工伤鉴定结果怎么办 |
释义 | 一、不满意工伤鉴定结果怎么办 不满意工伤鉴定结果的处理办法是可以申请再次鉴定。 根据法律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二、工伤鉴定申请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法律网提醒您,申请工伤鉴定的材料有如下: 1.工伤认定决定书; 2.工伤职工的身份证明; 3.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4.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的病历材料。 三、工伤鉴定后要怎样申请赔偿 1.工伤伤残鉴定后,鉴定为工伤伤残的,对于投交社保的情况,可以向社保局提交工伤认定文件、医院诊疗发票等资料作为工伤待遇的申请资料; 2.并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有效的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 3.对于没有投交社保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赔偿,不能协商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引用法条: [1]《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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