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人代位权都有哪些内容组成 |
释义 | 一、债权人代位权都有哪些内容组成 债权人代位权都有以下内容组成: 1.行使代位权的主体是债权人; 2.代位权的行使范围是债权人的到期债权; 3.债权人必须通过向法院请求来行使代位权; 4.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条件 法律网提醒您,代位权行使的必要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代位权的行使更有利于保障债权人的权力,让债权人的债券得以实现。 三、债权人代位权的期限 民法典对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是否有期限没有明确规定,而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期限,一般是债务人债权有效的期限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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