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判断警察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拘禁 |
释义 | 一、如何判断警察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拘禁 公安局非法拘禁的条件是: 1.客体为侵犯了他人身体自由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 3.主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 4.主观方面为故意,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第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二)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三)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四)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五)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二、警察非法拘禁可以要求国家赔偿吗 可以,非法拘禁是未经法定程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比如把受害人关到某仓库里三天,一般这种情况跟国家赔偿无关,但这种事若是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是干的,就涉及国家赔偿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 三、警察非法拘禁归哪里管 法律网提醒您,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由检察机关立案管辖外,其他情况由公安机关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罪为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一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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