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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继承放弃公证书是否可以被撤回
释义
    一、继承放弃公证书是否可以被撤回
    放弃继承权公证一般不可以撤销。继承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是公民依法继承他人遗产的的权利。因此,放弃继承权公证必须由继承人亲自为之,不允许他人代理,当事人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公证处可派公证员到遗嘱人的居住地办理。
    《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二、放弃遗产继承声明书公证所需材料
    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需要的材料有:
    1.放弃继承人的身份证明、被继承人身份证明,以及双方的关系证明;
    2.继承财产的权属证明;
    3.放弃继承的书面材料;
    4.公证申请书;
    5.其他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三、放弃继承权的时间
    法律网提醒您,放弃继承权应该在遗产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分割之前以书面形式做出。如果没有在此期间做出表示,那就视为接受继承。放弃继承的表示做出之后,一般情况下都不可以反悔。但是因为胁迫而做出的,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撤销。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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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18:4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