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违建拆除的程序有哪些 |
释义 | 一、违建拆除的程序有哪些 违建拆除的程序有: 1.行政机关调查取证; 2.认定该建筑属于违法建筑; 3.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4.行为人不拆除违法建筑,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二、违章建筑的情形 违章建筑的情形有: 1.没有取得建设许可证; 2.超出建设规划或规定的用途; 3.超出建筑规划或规定的高度、面积或容积率; 4.擅自改变建筑结构或布局; 5.未按照规定进行建筑质量监督和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三、强拆违章建筑要补偿吗 法律网提醒您,拆除违章建筑,当然是不用给补偿的,不但不补偿,严格来说还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罚款。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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