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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权转让后的诉讼主体变更及相关责任
释义
    一、债权转让后的诉讼主体变更及相关责任
    债权转让后的诉讼主体变更是:
    诉讼主体是原来的债务人和受让人。在债权让与情况下,债权人向债务人的通知义务是债权让与成立关键。未通知的,债权让与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如果引起诉讼,原债权人才是适格当的诉讼主体。
    债权转让后相关责任是:
    债权转让人应对债权的瑕疵负担保责任。债权转让后,原债权人退出原来债的关系,丧失债权人的地位,对债务人的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原债权人也不负担保责任。
    二、债权转让纠纷的诉讼时效
    债权转让的的诉讼时效是三年。因为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所以因债权转让发生了纠纷的,债权人向法院主张债权请求权的,从债务约定履行期限届满后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是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债权转让的法定条件都有什么
    法律网提醒您,债权转让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存在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权具有可转让性;
    3.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转让协议;
    4.债权人将债权转让通知主债务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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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5:59: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