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羁押时间超期怎么处理 |
释义 | 一、羁押时间超期怎么处理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的,当事人有权要求解除羁押措施,并且有权请求国家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二、羁押和逮捕的区别有哪些 法律网提醒您,羁押和逮捕的区别有: 1.性质不同。逮捕是一种强制措施,而羁押只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状态,不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是刑事拘留和逮捕的附带性后果。 2.实施主体不同。逮捕由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检察院可以协助执行);羁押可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3.产生原因不同。逮捕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羁押基本上是一种逮捕、拘留决定以后的,依附于拘留、逮捕的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当然状态。羁押的场所包括: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留置室。 三、看守所羁押可以探视吗 看守所羁押是否可以探视,应当依据具体情形而定。如果看守所里是未决犯的,那么就是不容许探望的,除了可以见律师,不容许见任何人。审判之前是只能律师会见,家属朋友均不能探望。如果是已经判决正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那就是可以探视的,但一月不能超过三次。 法律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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