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如何判定 |
释义 | 一、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如何判定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按照如下规则判定: 1.判处死列、无期徒刑的终身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计算从判决生效时计算; 2.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 3.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主刑管制判决生效之日起与管制同时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二、剥夺哪些政治权利 法律网提醒您,剥夺以下政治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 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 三、剥夺政治权利后会留下案底吗 剥夺政治权利后会留下案底。 案底是指某人过去犯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又称为"前科"。个人的刑事犯罪记录,存于当地或上至国家级的档案中,是自然人的历史另类表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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