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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属于实践合同
释义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属于实践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属于实践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相对于诺成合同而言的一种合同类型,其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一般认为保管合同、定金合同、质押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
    法律网提醒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诉讼时效是三年,承包双方因为工程合同发生纠纷,应当在这个期限内起诉。当事人去起诉,可以去施工合同签订地或者履行地的法院办手续。如因为工程质量纠纷起诉,则应当在相关机构出具鉴定书后三年内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4.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肢解发包建设工程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5.发包人以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手续的工程,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发包人取得相应审批手续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6.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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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4:5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