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抵押和质押有何不同 |
释义 | 一、抵押和质押有何不同 质押权与抵押权的区别是: 1.成立要件和保持要件不同。 除签订抵押合同外,抵押权的成立原则上以抵押登记为条件。抵押权的成立不以抵押物的交付为条件。抵押权的保持也不以抵押权人占有抵押物为条件。经登记成立的抵押权,以抵押登记记载的存在为其保持的条件,注销登记即意味着登记的抵押权不复存在。 质权的成立与保持则与抵押权不同。质权的成立,除签订质押合同外,须出质人依质押合同的约定将质物交债权人占有。仅订立质押合同而不依质押合同的约定移转质物的占有于债权人,不能成立质权。质权人参质物占有的继续也是保持质权的条件,质权人丧失对质物的占有,即引起质权的消灭。 2.标的物有所不同。 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除不动产用益物权外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 二、质权和登记的抵押权哪个优先 质权和登记的抵押权并存时登记时间在前的优先清偿。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三、质押权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法律网提醒您,质押权的诉讼时效是三年。质押权是担保物权,担保物权的性质属于主债权的从属性权利,主债权适用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定即三年诉讼期。所以质押权当然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 1.主债权诉讼时效一般是3年 ; 2.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债权履行期届满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 3.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不行时债权请求权的,时效期超过的,质押人可以以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履行抵押担保责任。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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