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权利归著作权人所有 |
释义 | 一、哪些权利归著作权人所有 著作权人依法享有如下权利: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修改权、发表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摄制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署名权、汇编权、翻译权、广播权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二、我国著作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著作权作品的构成要件如下: 1.应当是思想或感情的表现。 2.应当具有独创性或原创性。 3.作品的表现形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著作权过去称为版权。版权最初的涵义是版和权,也就是复制权。此乃因过去印刷术的不普及,当时社会认为附随于著作物最重要之权利莫过于将之印刷出版之权,故有此称呼。不过随着时代演进及科技的进步,著作的种类逐渐增加。 ![]() 三、著作权人身权的特点 法律网提醒,承认著作人身权的国家一般认为著作人身权具有不可转让性、永久性的特点。 1.不可转让性。 主张二元说的学者认为,著作财产权是可以转让的,而著作人身权则不可转让。 采用一元说的国家也认为著作人身权具有不可让与性。 2.永久性。 著作权的保护期间分永久保护的无限主义和限定保护期间的有限主义两种。 3.不可剥夺性 4.个别权能的可继承性(如发表权)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一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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