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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死亡胎儿是否具有继承权
释义
    一、死亡胎儿是否具有继承权
    死亡胎儿不具有继承权。胎儿继承份额的保留,是指在分割遗产时,如果有胎儿(该胎儿出生后应属于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范围)的,应当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但胎儿已经出生后,才确认死亡的,应认定其有继承权。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胎儿预留份】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二、法定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1.继承人实施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
    2.继承人杀害其他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
    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
    后两种情形,被继承人表示谅解的,不丧失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三、继承权纠纷起诉流程是怎样
    1.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
    3.法院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4.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5.开庭审理;
    6.法院做出判决。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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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8:3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