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效借款合同下保证人是否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
释义 | 一、无效借款合同下保证人是否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无效借款合同下保证人一般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因为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一般也无效,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法律规定,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借款合同担保人承担的保证责任 1.连带保证,根据担保法,担保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因此,如果为连带担保,不用约定也行,约定连带也行;债务到期,可以随时找债务人或担保人偿还; 2.一般担保,可以约定为“债务人不能偿还时由担保人偿还”,这个就是一般担保,只有先找债务人,债务人没有的,才能找担保人; 3.按份担保责任,这个得约定清楚,如:担保人承担的担保份额。 三、借款合同在哪个法院起诉 借款合同法院起诉如下: 1.借款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2.通过银行转帐方式借款,当事人能够提供银行的转款证明的,该银行所在地可以认定为合同履行地。另,借款合同中贷款方所在地可以视为合同履行地。 3.当事人在借据或借款合同中有协议管辖的约定,且该约定地点属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不违反级别管辖规定的,该约定有效,确定管辖时从其约定。约定为合同签订地的,该合同中应同时注明合同签订的具体地点,否则视为协议管辖的约定不明确。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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