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事故的定性依据是什么 |
释义 | 一、医疗事故的定性依据是什么 医疗事故的定性依据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具体包括下列五个方面: 1.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2.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 3.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4.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5.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二、医疗事故后如何求偿 医疗事故后如下求偿: 1.和解:患方和院方可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赔偿的和解协议; 2.调解:双方通过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 3.在上述两种途径都无法达成赔偿协议的,则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赔偿。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 ![]() 三、医疗事故的分类 法律网提醒您,医疗事故的种类包括一级医疗事故,二级医疗事故,三级医疗事故和四级医疗事故。其中一级医疗事故是最严重的,它是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医疗事故,四级医疗事故是最轻的,它是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引用法条: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 [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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