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方式有哪些 |
释义 | 一、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方式有哪些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方式有: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是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有效措施,也是失业保险与就业服务工作相衔接的重要方式。按月发放,可以保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了解失业人员的情况,并根据每个人的不同情况及时与就业服务机构联系,为其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服务,促进其尽快实现再就业。 二、失业保险金领取的标准 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至90%。法律网提醒您,具体标准为: 1.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5%发放; 3.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4.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5%发放; 5.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按最低工资标准的90%发放; 6.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一律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 ![]() 三、失业保险金可以累计吗 失业保险金可以累计,失业保险金可以按照缴费年限累计到下一个单位。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无正当理由2次不按规定办理失业状态确认及申领失业保险金签字手续或者连续两次拒绝人社部门提供职业介绍的,视同已重新就业,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 引用法条: [1]《失业保险条例》第一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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