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会决议决定区别 |
释义 | 一、股东会决议决定区别 股东会决议决定的区别是: 1.股东会是公司的组织机构,其决议对股东或者公司有重大影响; 2.股东会决议相比股东的决定,其程序要求更严格,要求出席的股东人数一般会更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一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二、股东大会召开流程 1.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照公司法规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 2.时间地点。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的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止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3.临时提案。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表决与通过。股东大会的表决可以采用会议表决方式。 5.会议记录。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 三、董事会和股东会可以一起开吗 法律网提醒您,董事会和股东会不可以一起开,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否则股东会和董事不会可同时召开,因为股东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而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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