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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办理离婚去哪个部门
释义
    一、办理离婚去哪个部门
    办理离婚部门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决定的,如果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包括债权债务)达成一致签订离婚协议,建议去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如果对其中的一项达成协议,那只好起诉到法院解决。
    法律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离婚证据都包括什么内容
    离婚证据都包括的内容有诉讼主体资格、感情确已破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的证据收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收集离婚证据有哪些方法
    1.当事人自行收集;
    2.当事人委托律师收集;
    3.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只有因客观原因无法收集的证据才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或者法院主动调查。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其没有被修改。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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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6: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