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总公司欠债分公司是否偿还 |
释义 | 一、总公司欠债分公司是否偿还 总公司债务分公司要承担。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在总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可以直接以分公司的财产偿还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如何起诉公司欠款 起诉公司欠款的方式: 1.原告向法院起诉,应递交起诉状和有关的证据材料,并按照被告人数递交起诉状和证据副本; 2.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五日内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被告应诉后,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 3.开庭审理;等待法院判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三、分公司负责人会被列入失信人吗 分公司的负责人是不会列入名单的。法律网提醒您,能够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通常都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分公司是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公公司发生法律纠纷事时,分公司可以作为被告,但承担法律责任的,都是由总公司来承担,而总公司拒不履行债务,法定代表人会被列入失信人名单,而不是分公司的负责人。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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