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意外死亡赔偿标准如何确定 |
释义 | 一、医疗意外死亡赔偿标准如何确定 医疗意外死亡赔偿标准确定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有包含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医疗意外的表现 法律网提醒您,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虽然发生了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但这些不良后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对此,医务人员不负责任。如: 1.疾病危重,急需手术,手术无误,但术中死亡或术后出现严重后遗症者。 2.药物过敏试验为正常或未规定做过敏试验的药物,引起过敏反应者。 3.病员在诊疗过程中突然发生栓塞、猝死等意外情况,来不及抢救者。 4.病员属特异性体质,虽然术前知道或术后发现,但为医学技术所难以解决而出现不良后果者。 5.应用新技术、新药物之前作了充分的技术准备,执行了请示报告制度,向病员家属说明了情况并征得其签字同意,仍发生意外者。 6.经检修的医疗器械,在操作过程中突发故障或临时停电影响正常操作,经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仍导致不良后果者。 三、医疗事故处理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1.鉴定申请书; 2.申请人单位或村(居)委会的介绍信; 3.陈述意见书; 4.病历或病历摘要、各种检查诊断报告单的原件或复印件; 5.进行过尸体检验的要提供尸检报告; 6.证人证言; 7.鉴定报告书; 8.有关物证; 9.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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