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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挪用公款罪是刑法第几条
释义
    一、挪用公款罪是刑法第几条
    挪用公款罪是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
    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挪用公款认定标准是什么样的
    法律网提醒您,挪用公款认定标准为: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三、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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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3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