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使不安抗辩权具备的条件有什么 |
释义 | 一、行使不安抗辩权具备的条件有什么 行使不安抗辩权具备的条件有: 1.先履行义务人有确切证据能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 2.对方为逃避债务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的; 3.对方丧失商业信誉的; 4.有对方履行债务的能力受损的其他情形的。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不安抗辩权的法律义务有什么 法律网提醒,不安抗辩权的法律义务有: 1.举证义务。即权利人在行使中止履行权时,须有对方不履行或不能履行的确切证据,否则即应负违约责任。 2.通知义务。即权利人在行使中止履行权时,应及时通知对方,以避免对方遭受利益损失,并使对方得以及时提供履行的担保。 三、不安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区别 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主要区别有: 1.同时履行抗辩权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不安抗辩权有先后履行顺序; 2.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其债务或者未适当履行期债务时主张,不安抗辩权是在对方出现法定可中止情形后,中止履行; 3.法律其他规定等。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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